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才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2198*********,藏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日被同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同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底(春节前),被告人才某某谎称同德县尕巴松多镇城关东路120号一片空地为其所有,与受害人确某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标的为5.3万元,并当日支付了1.3万元现金作为定金。之后被告人才某某为了让被害人确某某确信此空地为其所有,在西宁市办理假不动产权证书一本。2020年3月5日在被害人确某某的要求下,双方前往同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过户,被工作人员发现此证为假证,当即被害人确某某报案,并一同前往同德县公安局。案发后被告人亲属积极退赔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2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的不动产权证书一本、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
2书证:报案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一张、谅解书一份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恒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确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1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被告人才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才某某判处拘役6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同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措
检察官助理:和亚琼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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