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才某某,男性,1993年8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21993********,藏族,小学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乡**村**号。2012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河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县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才某某在河南县**医院、江源路、察汗丹津大街等地,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盗窃六起,盗窃现金10000元及财物,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7480元,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749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才某某通过踩点发现位于河南县**乡政府对面的被害人才某甲家中无人,于是翻墙进入院内,从客厅冰柜中盗取63斤酥油后装进一个编织袋内从被害人家院墙上扔到墙外,拿着盗来的酥油乘坐出租车离开了现场,随后其通过向出租车司机打听收购酥油的店铺,将盗来的63斤酥油以1449元的价格出售给河南县**酥油曲拉蕨麻收购店。经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才某甲家被盗63斤酥油的价值为2205元。
2.2020年4月11日17时-13日9时,被告人才某某在河南县**医院附近踩点,在发现河南县**医院医药研究所无人后,其从研究所一侧翻入院内,在四楼撬开佛堂大门,盗取了唢呐上的15个铁环(铁环上镶有红色和绿色的珠子),之后其强行撬开其他楼层房门寻找财物,在搜寻无果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回。经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河南县**医院医药研究所被盗15个铁环的价值为220元。
3.2020年4月12日晚,被告人才某某发现位于河南县**镇江源路的被害人索某某家无人,于是其从小门进入院内,在被害人索某某家的冰柜里盗取了30斤酥油后逃离现场。后以900元的价格卖给了河南县**医院西侧完某某小卖部。经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索某某家被盗30斤酥油的价值为人民币1050元。
4.2020年4月13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才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华某某家中,盗取了被害人挂在墙上的一件男士羊皮袄,随后逃离了现场。案发后,被盗羊皮袄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经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华某某家被盗男士羊皮袄的价值为人民币3000元。
5.2020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才某某来到河南县**厂家属院附近踩点,发现家中无人后从一个墙角处翻进被害人德某某家中,撬开保险柜,从保险柜内盗取一块黄色的大珠子和一串金色的链子,在佛柜处盗取一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假币)和一张旧版的10元人民币,最后盗取挂在墙上的一串佛珠和一串挂有铜质佛牌的红色链子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盗黄色大珠子和金色链子、佛珠、铜质佛牌链子已被公安机关追回。经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德某某家被盗财物的总价值为195元。
6. 2020年4月17日晚,被告人才某某在河南县游牧民定居点附近踩点,在发现被害人公某某家无人后,翻墙进入院内,从房屋窗户进入屋内窃取了一个黑色钱包(钱包内有10000元人民币)和一串手链(共有7颗)、两串佛珠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盗一串手链和两串佛珠被河南县公安局追回。经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公某某家被盗财物的总价值为人民币810元。
经我院审查认定,本案被盗所有财物的总价值为人民币7480元;涉案总金额为人民币174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重点人员信息、刑事判决书、被盗财物刑事照相、被告人才某某的照片、账户交易明细、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洛某某、项某某、才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贡某某、才某甲、索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以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涉案金额达1749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才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另,本案部分被盗财物已被追回,挽回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轻、从宽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才某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 亚
检察官助理:娘毛太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才某某现羁押于河南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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