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林检公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才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41982********,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住迭部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白某某林区森林公安局迭部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本院依法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某某林区森林公安局迭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才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至12日,被告人才某某为了修建养殖场,携带家中的油锯、斧子和砍刀,进入迭部生态建设局安子沟林场管护区42林班8小班内,才某某用三天的时间盗伐国有林木杨树73棵、桦树2棵,截成2米至3.5米长的120件原木。3月8日,才某某叫上给某、扫某、阿某、贡某帮忙,用盗伐截成的120件原木在迭部生态建设局安子沟林场42林班内,搭建了13间猪圈和2间房子的框架。经聘请迭部林业局林业勘测综合设计队进行鉴定,被告人才某某共计盗伐国有林木杨树73棵、桦树2棵,立木蓄积为7.100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斧子1把、油锯1台、砍刀1把;2.书证:迭部生态建设局安子沟林场报案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林权证、归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给某、扫某、阿某、冉某、王某的证言;4.被告人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迭部林业局林业勘测综合设计队立木材积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指认照片;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迭部生态建设局安子沟林场管护区42林班8小班,盗伐国有林木杨树73棵、桦树2棵,立木蓄积为7.100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某某林区法院
检察官:刘东升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迭部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0页。
3.检察卷1册。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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