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898号
被告人才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街**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才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凌晨2时50分许,被告人才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大坡头公交站,从背后捂住了被害人方某某的嘴,并称自己身上有刀,如果不听话就杀了被害人方某某。见被害人方某某予以反抗,被告人才某某遂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菜刀进行威胁并将被害人推倒在地,双方在抢夺菜刀时各有受伤(经鉴定,均未达轻微伤)。此时,快递员吴某某骑车路过,被害人方某某遂向吴某某求救,被告人才某某便抢走了被害人方某某的一部华为Mate30 Pr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353元),将菜刀丢弃并逃离现场。快递员吴某某遂骑车载着被害人方某某追赶被告人,后被告人才某某将抢劫的手机扔回给吴某某后逃脱。同日,被告人才某某被抓获归案,后民警依法对其住处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坑凉帽*区**巷*号***房进行搜查,在其住处水桶里缴获疑似作案时穿着的短袖衫和牛仔裤、布鞋。经鉴定,被告人才某某丢弃在现场的菜刀刀柄上提取的擦拭子的STR分型包含了被告人才某某和被害人方某某血样的STR分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被抢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文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淑芬
检察官助理:邬益龙
2020年8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才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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