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才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51981********,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安多县,住安多县帕那镇**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安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才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早上,被告人才某甲驾驶藏E*****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同村村民才某乙、西某某、康某某、恰某某、其某某、次某某、多某某七人从安多县城前往扎仁镇某村开会,在开完会后,由才某甲搭乘七人返回安多县途中,15时24分许,当车行驶至109国道3462KM+900M处弯道时,因该车轮胎老旧左后轮爆胎,且超速行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被害人康某某死亡,其他六名乘客受伤的单方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才某甲等人积极抢救伤(亡)者,请求他人代为报警,保护事故现场,积极赔偿损失。经那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康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而引发死亡;经四川荣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肇事车辆藏E*****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介于69km/h~76km/h之间;经安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才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安多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照片;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证及证件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安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认【2020】第147号);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保证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才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多某某、恰某某等六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才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四川荣诚司法鉴定意见书、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藏公物(理)鉴字【2020】384号)、那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那公物(尸)鉴字【2020】048号);6.勘验笔录:现场勘察及接触部位勘察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六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才某甲案发后积极抢救伤(亡)者,请求他人代为报警,积极保护现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才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巴吉
检察官助理:庄帅冰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8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才某甲讯问笔录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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