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州碌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碌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才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71998********,藏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夏河县**寺院和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住甘肃省夏河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碌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才某某在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甘N****8的小型轿车从甘肃省碌曲县驶往甘肃省夏河县**寺院,车上乘坐加某某(夏河县**寺院和尚)、索某某(夏河县**寺院和尚)二人,当车辆行驶至X4040线20公里加780米处时,因被告人才某某超速行驶加路面有积雪结冰,导致车辆侧滑与道路防护桩相撞,造成乘车人索某某在送往碌曲县人民医院救治途中死亡,车辆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才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经碌曲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才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某某无证驾驶车辆超速行驶,操作不当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且案发后被告人才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才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碌曲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尚德胜
检察官助理 杨云草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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