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才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94********,汉族,大专文化,秦皇岛市交警中队辅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住北戴河新区**村**号。2019年12 月3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93********,满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住海港区**城**栋**单元**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94********,满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国银行抚宁支行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住海港区**城**栋**单元**号。2020年1月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才某某、王某甲、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21时许,在黄金海岸一经路**酒店对面,被告人才某某、王某甲、高某某与常某某(在逃)酒后因琐事与刘某某、王某乙等人发生矛盾并动手打架。被告人才某某等人在刘某某、王某乙离开打架现场后,误将从此地路过的游客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认作刘某某的同伙,并对二人进行殴打。后被告人才某某、王某甲、高某某与常某某(在逃)又将刘某某、王某乙等人乘坐的一辆别克GL8小型客车(车牌号:冀B54558)挡风玻璃等砸坏。经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损坏的别克小型客车的直接损失为84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才某某、王某甲、高某某及常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彭某某、张某甲、刘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陈某某、齐某某等人的证言;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昌黎县公安局抓获经过;民事赔偿协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某某、王某甲、高某某因偶发矛盾、逞强好胜而随意殴打他人、毁损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洪利
检察官助理:李晶晶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才某某、王某甲、高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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