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才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3211973********,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市, 住同仁市**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泽库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泽库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我院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被告人南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3211972********,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市,住同仁市**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泽库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泽库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我院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泽库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才某某、南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泽库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5月11日,黄南州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14日,泽库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农历4月某日,同仁市**乡**村村民确某某让给被告人才某某赠送1只幼鹿。2017年农历3月某日,被告人南某某某得知泽库县**镇**村**有机畜牧业专业合作社收购鹿,便联系才某某是否出售其饲养的幼鹿,并与才某某商议决定共同收购华某某(另案处理)饲养的1只鹿后一并出售给该合作社。2017年农历3月24日,被告人南某某某与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加某(另案处理)联系,欲出售2只幼鹿,加某同意收购。随即才某某 与南某某让到华某某家中以7000元的价格收购了1只幼鹿。才某某和南某某某将2只幼鹿,用南某某某的青F09***号车,运至同仁市维哇村至牙浪乡方向路口,将每只小鹿以1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泽库县**镇**村**有机畜牧业专业合作社。被告人才某某获利11500元,被告人南某某某获利1500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20年6月15日泽库县森林公安局周某某、桑某某送检的检材(附件1照片所示)为白唇鹿Cervus albirostris所有。白唇鹿Cervus albirostris被列入1989年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
2020年3月10日、3月11日,泽库县森林公安局依法传唤被告人才某某、南某某某到案。
2020年4月17日,泽库县森林公安局将涉案2只白唇鹿送至青海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救护收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加某、华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才某某、南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标本采集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某某、南某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一级野生动物白唇鹿2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同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才 旦 加
检察官助理:卡着才让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才某某、南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同仁市**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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