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扈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小区底商**烟酒经销部(**烟酒店)。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9日,在张家口市桥东区佳境天城小区底商宪法烟酒店(爱芹烟酒店),被告人扈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网上收购卷烟并予以出售。2019年9月9日,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与张家口市烟草专卖局对被告人扈某某经营**烟酒店(**烟酒店)进行联合检查,当场扣押涉案卷烟共计758条。经认定,涉案卷烟价值18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检验报告、出售卷烟税票等书证;
2.证人候某某、薛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联合检查现场视频、销售卷烟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扈某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贩卖卷烟,涉案卷烟价值181100元,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 鑫
检察官助理:李美珍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扈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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