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扈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2009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扈某某乘坐**车站至**桥方向的**路公交车回家时,趁被害人贺某某不备,将其放在上衣左侧口袋的1部华为手机扒走。2018年4月8日,扈某某将该手机交给村干部胡某某后逃走。经鉴定,涉案手机市场综合价格为人民币900元。2020年10月28日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被盗手机照片及购买记录、户籍资料、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扈某某有吸毒劣迹,退还赃物、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小林

检察官助理:王谱江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