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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扈某某滥伐林木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扈某某滥伐林木案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环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男,汉族,曾用名:扈,群众,**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624197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现住址:河北省平泉市。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扈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扈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擅自砍伐位于平泉市卧龙镇的林木,将砍伐下来的林木堆放在山下,准备打成锯末自用;

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平泉市卧龙镇被砍伐林木树种为柞树、桦树,砍伐林木面积1.77亩,总株数811株(幼树株数774株),总蓄积0.313立方米,总价值855.38元;其中柞树738株(含幼树701株), 蓄积0.313立方米,价值782.38元;桦树幼树73株,价值7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擅自砍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边旭东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扈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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