扈某某滥伐林木案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环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扈某某,男,汉族,曾用名:扈某某,群众,**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624197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某某某某,现住址:河北省平泉市某某某某。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扈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擅自砍伐位于平泉市卧龙镇某某某某的林木,将砍伐下来的林木堆放在山下,准备打成锯末自用;
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平泉市卧龙镇某某某某被砍伐林木树种为柞树、桦树,砍伐林木面积1.77亩,总株数811株(幼树株数774株),总蓄积0.313立方米,总价值855.38元;其中柞树738株(含幼树701株), 蓄积0.313立方米,价值782.38元;桦树幼树73株,价值7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扈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擅自砍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边旭东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扈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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