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青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扈某某驾驶鲁******小型现代轿车沿青州市尧王山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该路与益王府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理化检验,被告人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抓获经过,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等;2.被告人扈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扈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了公共安全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国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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