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所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76********,民族:藏族,文化程度:文盲,职业:牧民,出生地: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居住地: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石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石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渠县看守所。
本案由石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所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现依法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十四年前(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所某某独自一人在前往青海省达日县途中,偶遇一名陌生骑马男子(无法核实),在与其交谈过程中,以5000元的现金购买了陌生男子手中的一支小口径运动步枪及小口径子弹五十四枚。后将购买所得的枪支及弹药藏匿于被告人所某某位于石渠县温波四村的家中。期间使用该枪支进行打靶,消耗掉一枚弹药。2020年8月20日,石渠县公安局依法在被告人所某某住所进行了搜查,在搜查过程中搜查出疑似小口径步枪一支,疑似小口径弹药53枚。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mm“健为”牌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送检的53枚疑似子弹均为民用、制式弹药。被告人所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被告人所某某非法持有的一支小口径运动步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所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枪弹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所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渠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所某某现羁押于石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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