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所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炉检一部刑诉〔2020〕Z23号

被告人所某某,男性,藏族,文盲,牧民,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83********,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刑拘前住炉霍县****村。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炉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炉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炉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炉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所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18时左右受害人拥某在回家的路上遇见被告人所某某,两人因往事矛盾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所某某用刀将拥某捅伤后逃匿。受害人拥某受伤后被同村人员拥某(谢某)及邱某驾驶车辆送往炉霍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谢某报警称拥某被所某某用刀捅伤。

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甘公物鉴(2020)1206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拥某2018年8 月1 日所受损伤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所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鉴定造成的伤害为重伤二级,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的赔偿道歉取得受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炉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洛绒扎西

检察官助理:王琦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炉霍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4 光碟1张。5、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