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6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系聋哑人。被告人房某某曾因赌博分别于2016年4月29日、2019年2月15日被兴化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和罚款伍佰元、收缴赌资47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8年9月18日释放。被告人房某某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由本院决定,兴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间,被告人房某某先后至**镇、**镇、**镇等地,进入他人的蟹塘舍子等盗窃作案3起,共窃得人民币75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房某某进入兴化市**镇**村唐某某家舍子内窃得人民币3000元。
2、2019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房某某进入兴化市**镇**村赵某某家舍子内窃得人民币4500元。
3、2020年5月18日上午,被告人房某某进入兴化市**镇**村朱某某家舍子内盗窃未得逞,被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房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唐某某、赵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扣押笔录和照片等。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房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房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被告人房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捷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房某某现羁押在兴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