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牙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房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牙克石市房某甲农场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天,被告人房某甲雇人在其承包的农场翻地,擅自将牙克石市林场施业区护林沟林地开垦3块。经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涉案地块权属为国有,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地,面积为26.22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被告人房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诺能够赔偿破坏林地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房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房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内大林科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开垦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皓
检察官助理 宋文涵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支持起诉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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