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房宣彤房某甲(曾用名房燕房某乙),女,1979年4月16日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370683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莱州市建新西街307号102号楼5单元601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莱州市**街**号**号楼**单元**号。2017年11月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知远杜某甲(曾用名杜某乙杜志远),男,1990年3月9日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370683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莱州市福盛苑小区2号楼3单元801室莱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莱州市沙河镇西杜家村1200号莱州市沙河镇**村**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宣彤房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杜知远杜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房宣彤房某甲涉嫌集资诈骗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补充侦查时,莱州市公安局对被告人房宣彤房某甲进行了精神疾病鉴定;被告人杜知远杜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后将两案合并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20日,戴晓林戴某某、李维涛某某、姜明山姜某某(三人均已判决)在莱州市沙河镇路旺一饭店内商讨、达成筹建互助平台的共识,由戴晓林戴某某负责出资,李维涛某某负责联系制作网站平台。周红卫某某、王传海王某甲(二人均已判决)负责平台网站制作、域名申请、服务器租赁、网络维护、平台运行中的会员打款匹配等事项,戴晓林戴某某决定平台名称为“嘉和互助”。同年6月10日嘉和互助平台正式运行,平台运行的基本模式是以参与会员相互提供帮助、接受帮助为名,要求会员缴纳1000-60000元帮助款作为进入资格,许以一万元一个月3600元的高额返利,平台设有推荐奖和领导奖,推荐奖为下线提供帮助额的10%,领导奖为直推10人并且团队到达100人后开启,领导奖分五代,奖金分别是一代投资额的10%、二代的6%、三代的3%、四代的2%、五代的1%。
被告人房宣彤房某甲经戴晓林戴某某介绍于2017年6月15日注册嘉和互助会员账号,宣传并发展下线会员,并于同年7月20日左右,从戴晓林戴某某、李某某维涛处获取了嘉和互助平台的管理员账号,参与发布嘉和互助平台运行中会员提供帮助、接受帮助的匹配等指令,介入嘉和传销活动的策划、操纵,并积极为嘉和互助会员信心的稳定、人数的发展扩大起到关键作用。
在平台运行过程中,被告人房宣彤房某甲和戴晓林戴某某、李维涛某某利用平台虚拟充值后可接受帮助的设置,利用注册的账号不提供帮助、只接帮助,或提供少量帮助、主要接受帮助的方式,从平台抽水取现,现查明抽水取现共计人民币1424.03万元,其中被告人房宣彤房某甲参与人抽水取现人民币1166.46万元。至2017年10月下旬,平台会员出现打款不及时,提供帮助数额少于接受帮助数的情况,被告人房宣彤房某甲、戴晓林戴某某、李维涛某某均未将抽水的款项复投进平台,致平台无法正常运营。三人决定关闭平台,并由被告人房宣彤房某甲选定于10月26日晚关闭平台。同年10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房宣彤房某甲和李某某维涛、戴晓林戴某某妻子盛慧慧盛某某至济南市天桥区黄台国际茶城四楼周红卫某某的办公室内,指使周红卫某某、王传海王某甲将该平台关闭,并删除了平台大部分数据。调取的平台备份的电子数据显示:至2017年10月22日,平台共有注册会员4388人,投资总额人民币8413.32万元。其中受损失会员共计2239人,损失共计3148.34万元。
嘉和互助平台的推广主要由戴晓林戴某某在莱州进行,发展多人积极参与。其中,被告人杜知远杜某甲在傅琪皓傅某某(已判决)的发展下于2017年7月22日注册了嘉和互助账号,以口口相传等方式推广嘉和互助平台,发展众多下线并从中以推荐奖励、领导奖励的形式非法获利,系嘉和平台传销活动能够不断扩展、蔓延的关键。同年10月10日,被告人杜知远杜某甲以6万元的价格将该账号卖给傅琪皓傅某某。根据备份数据显示,被告人杜知远杜某甲名下会员132人,层级6级(扣除其本人及下线自己操作的仍有67人,层级4级);该账号提供帮助19万元,接受帮助16.42万元,未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提取笔录;视听资料光盘八张;证人王玉国王某乙等人的证言;同案人戴晓林戴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被告人房宣彤房某甲、杜知远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宣彤房某甲、杜知远杜某甲以投资“嘉和互助”获得高额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被告人房宣彤房某甲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同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嘉和互助”平台抽水取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房宣彤房某甲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知远杜某甲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晶晶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房宣彤房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莱州市建新西街307号莱州市**街**号;被告人杜知远杜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莱州市福盛苑小区莱州市**小区。
2.侦查卷四十二册、光盘八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_随案移送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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