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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甲故意伤害案)_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71号

被告人房某甲,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90********,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连南****村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5月2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房某甲于2013年在东莞市因交通事故将被害人代某甲的妹妹代某乙撞死。2016年在东莞法院协调下,房某甲和代某甲签订协议,由房某甲支付代某乙死亡赔偿金15万元人民币给代某丙(代某甲姐姐),分三年偿还,每年偿还5万。因房某甲不能如期偿还2017年的赔偿款,2018年2月14日,代某甲与罗某某到被告人房某甲居所地连南县**镇**村委**村讨要5万元赔偿款。在**村路口,代某甲与被告人房某甲、房某乙及三个村民发生争执。随后房某甲踢了代某甲一脚,房某乙用力将代某甲推下山坡,代某甲拉着房某甲的衣服与其一同滚下山坡。房某甲压在代某甲身上打,房某乙拿起身边石头砸了代某甲的后脑,另外三人中也有一人用石头砸了一下代某甲的前额。打斗中,代某甲用一尖锐物体刺伤房某甲左边肩胛骨和左腰。房某甲踹了代某甲一脚,将他踹到竹堆下面。随后房某乙叫人送房某甲涡水卫生院治疗。罗某某就去找代某甲并报警,甲介村民用石头扔代某甲、罗某某二人。二人逃跑一两百米后被当地村民截住,七八个村民拿着棍子或者利用拳脚四次殴打代某甲。村民捆住代某甲和罗某某双手并将两人带往最初打架的路面,经鉴定,代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房某甲构成轻微伤。

双方已经签订相关协议,就被告人房某甲打伤代某甲一事,双方签了协议,代某甲拿到了两万元赔偿款,但其表示并非完全谅解房某甲打伤其一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执行和解协议、轻伤案件和解书等书证;2.房某乙、罗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代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房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甲伙同他人故意打伤被害人代某甲,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英莲

2020年8月24

                                     

    附:

    1.被告人房某甲取保候审的处所为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手机号码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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