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房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99********,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现住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房某乙,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2001********,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现住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2000********,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现住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10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连山县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甲、朱某某、房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5月25日凌晨时分,被告人房某甲、朱某某、房某文(未归案)三人使用剪刀、螺丝刀等工具,将被害人唐某荣停放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鹿鸣中路148号新莲花村四巷1号门口的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盗走。后被害人唐某荣通过朋友在连南瑶族自治县大麦山镇找回该辆摩托车。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走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
2、2020年05月17日凌晨时分,被告人房某甲、房某乙、房某旺(另案处理)、黄某峰(另案处理)四人使用剪刀、螺丝刀等工具,将被害人姚某文停放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汇城国际小区6栋电梯口对出停车位处的一辆女装摩托车盗走。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走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90元。
3、2020年05月17日凌晨时分,被告人房某甲、房某乙、房某旺(另案处理)、黄某峰(另案处理)四人使用剪刀、螺丝刀工具,将被害人黄某琴停放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广德大道从雅装修部门前的一辆女装摩托车盗走。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走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720元。
4、2020年7月5日凌晨时分,被告人房某甲、房某旺(另案处理)、黄某峰(另案处理)三人使用剪刀、螺丝刀等工具,将被害人虞某洋停放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丛源雅居售楼部门前的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盗走。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走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270元。
5、2020年7月5日凌晨时分,被告人房某甲、房某旺(另案处理)、黄某峰(另案处理)三人使用剪刀、螺丝刀等工具,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丽景小区2号门附近停车位处的一辆男装复古摩托车盗走。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走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625元。
6、2020年7月5日凌晨时分,被告人房某甲、房某旺(另案处理)、黄某峰(另案处理)三人使用剪刀、螺丝刀等工具,将被害人黄某麒停放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从源雅居小区售楼部门前停车位处一辆跑车款男装摩托车盗走。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走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88元。公安机关已找回该车并发还给被害人黄某麒。
7、2020年7月9日凌晨时分,被告人房某甲、沈某冲(未归案)、“某金”(未归案)三人使用剪刀、螺丝刀等工具,将被害人唐某园停放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如景花苑小区仁合地产公司门口的一辆女装摩托车盗走。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走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50元。
8、2020年7月9日的凌晨时分,被告人房某甲、沈某冲(未归案)、“某金”(未归案)三人使用剪刀、螺丝刀等工具,将被害人尹某敏停放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如景花苑小区盛利工程公司门口停车位处的一辆女装摩托车盗走。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走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9、2020年8月8日凌晨时分,被告人房某甲、“某头”(未归案)、“某金”(未归案)三人使用剪刀、螺丝刀等工具,将被害人黄某连停放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福江路辉煌五金店门口处的一辆女装摩托车盗走。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走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6元。
10、2020年7月中旬至8月初的一天凌晨时分,被告人房某甲、沈某冲(未归案)、“某金”(未归案)、“某头”(未归案)四人使用剪刀、螺丝刀等工具,将被害人虞某辉停放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双龙路木姜村东盛汽车装饰店背后的一辆白色燃油阻力车盗走。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走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80元。
11、2020年6月11日凌晨时分,被告人房某乙养、房某旺(另案处理)、黄某峰(另案处理)三人使用剪刀、螺丝刀等工具,将被害人房某明停放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市场经济适用房C栋对出停车位处的一辆女装摩托车盗走。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走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75元。
12、2020年05月25日凌晨时分,被告人房某甲、朱某某、房某文(未归案)三人使用剪刀、螺丝刀等工具,将一辆停放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广德大道从雅装修部附近的灰色女装摩托车盗走。该辆车车架号为:LS2CCAAS3A1578495,经被告人房某甲带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指认,在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沿江东路创丰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门口起获该车。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走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6元。
13、2020年7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房某甲、房某旺(另案处理)、“某头”(未归案)、“某金”(未归案)使用剪刀、螺丝刀等工具,将被害人班某顺停放在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移动营业厅门前的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盗走。经连南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走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提取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甲明、房某乙、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十二辆摩托车,被盗摩托车总价值人民币37495元;被告人房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三辆摩托车,被盗摩托车总价值人民币12385元;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二辆摩托车,被盗摩托车总价值人民币2336元。三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甲、房某乙、朱某某系共同犯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被告人房某甲、房某乙、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房某甲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被告人房某乙、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房某甲在2019年8月29日因盗窃罪被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被告人房某甲2020年5月至7月盗窃他人十二辆摩托车的行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房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房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拥华
检察官助理 文小婵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案卷六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3.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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