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房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村**街**巷**号**房(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区**村**乡**巷**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村**街**号**号(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寨**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甲、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房某甲经合谋后,在互联网浏览平台发布虚假手机应用软件。2018年5月20日,被害人伍某某在番禺区**街**村家中通过互联网微信平台以68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湖北花牌的辅助软件,双方并约定于同年5月21日在广州市白云区石沙路万民广场交易。2018年5月21日,被害人去到预约地交易时,被告人张某某以忙为由,安排被告人房某甲到预约地与被害人交易,被告人房某甲去到预约地加被害人微信为好友后发给被害人一个赢家游戏二维码,谎称该辅助软件是套餐,任何游戏都可辅助,并提供房某乙(另处理)的微信二维码给被害人,叫被害人支付4800元人民币,被害人通过扫其提供的微信二维码支付给被告人房某甲4600元人民币。被害人回到居住地后其微信号被被告人房某甲拉进一个微信群,后被告人房某甲、张某某以发福利、烟钱、补交剩余金额、保证金、押金、服务器端口费为由叫被害人转账至其微信内。后被害人通过微信平台分别转给被告人房某甲福利费888元人民币、烟钱500元人民币及补交之前未支付的余额200元人民币;转给被告人张某某保证金588元人民币、押金917元人民币、福利费288元人民币。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房某甲、张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房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后期笔录供认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甲、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甲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房某甲、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庆光
附:
1.被告人房某甲、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被告人房某甲的父亲代其退出赃款6500元人民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被告人房某甲苹果手机一台、被告人张某某苹果手机一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