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房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二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房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6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湖北省房县,住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房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阴历腊月,被告人房某某在位于房县**镇***村**组自家菜园旁种植一块罂粟,2020年4月22日被民警现场查获,现场清点疑似罂粟毒品原植物共计1170株。经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鉴定,“根据样品性状特征,与我园罂粟植物标本对照比较,认为该鉴定样品特征与我园罂粟标本特征一致。因此,房县公安局送样(案件人房某某)是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Papaver somniferum L,为毒品鸦片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植物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房某某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晓华

检察官助理:李刚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监视居在家中,联系电话15897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