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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2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华林国际C馆*楼**档经营者,住广州市荔湾区**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房某某以人民币1000多元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玳瑁的制品26件并存放在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301号华林国际C馆*楼**档。2019年11月14日,民警在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301号华林国际 C馆*楼**阁档将被告人房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疑似玳瑁制品小扇子2把、黑色手串3条、黄色手串2条、手镯3个、甲片16片。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玳瑁制品(扇子、手串、手镯、甲片),共 26件,经鉴定确定均为:爬行纲(REPTILIA)龟鳖目(TESTUDINES)海龟科(Cheloniidae)玳瑁属(Eretmochelys)玳瑁(Eretmochelys imbricata)背甲壳的制品。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批复(国函[1988] 144号)规定,玳瑁(Eretmochelys imbricata)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经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玳瑁制品壹只”的核算价格为:1只×20000元×5×0.7=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缴获的玳瑁制品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商铺租赁合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承诺书》、《野生动物承诺书》等书证;

3.证人国某、付某的证言;

4.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婉鸣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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