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房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刑诉〔2018〕22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镇,个体。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9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19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房某某于2017年2月至10月间,在镇赉县开设两个**店,以低投资高返利收益为诱惑,公开向受害人王某甲、刁某某等60多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80.12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传唤证、交易明细、镇赉县“**”人员情况统计表、领取情况、会员卡情况、礼品卷兑换表、镇赉县**投资人员名单、营业执照、退卡申请表、**月刊,报案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张某某、王某乙、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刁某某、王某甲、崔某某、闻某某、苏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与辩。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18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