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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某贪污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723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3********,汉族,本科文化,博罗县税务局**分局税收协管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贪污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博罗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年8月12日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房某某在博罗县税务局**分局担任协管员,负责前台代开发票工作。期间,房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收到纳税人徐某某、梁某某等人交来的应缴给国家的税款,并通过在税务征收系统录入电子征税信息,开具出纸质发票交给纳税人徐某某、梁某某等人后,又擅自将系统上的电子税票信息予以作废,将应予缴纳的国家税款私自截留归个人使用。至案发,房某某通过以上方式共侵吞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311954.2元。同年8月5日,房某某主动向博罗县纪检组投案自首。同年8月28日,房某某主动退回赃款共计人民币211288.46元至博罗县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违规缺联作废发票的方式,将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截留并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被告人房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丽

检察官助理:黄玉玲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房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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