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辽阳市太子河区,捕前住:辽阳市太子河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房某某与被害人某某某于2018年5月份相识,2018年6月份房某某介绍某某某在他人手中购买了20余万元人民币的古董钱币,作为收藏。2019年1月份,房某某谎称可以帮助某某某拍卖古董钱币获利,但须缴纳保证金,于2019年1月21日、22日分两次在辽阳市白塔区裕国花园B区门前骗取某某某现金95500元人民币。
2019年1月下旬至2月初被告人房某某谎称灯塔市有人在鱼塘中挖出来金锭银锭等古董,并能帮助某某某购买,分多次骗取某某某现金178000元人民币。
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房某某以拍卖某某某手中的古董需要好处费为由骗取某某某现金3000元人民币。
2019年2、3月份被告人房某某以帮某某某购买的古董需要评级费用为由骗取某某某21870元人民币(微信转账7330****,现金14540元人民币)。
被告人房某某先后虚构以缴纳保证金、帮助购买古董、收取好处费、缴纳评级费用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某某某人民币298370元,钱款均已被被告人房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
于某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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