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房某某,无曾用名,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镇**村**委**组**号,现住贵阳市白云区**镇**村**组**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10日12时许(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自己的微信(号:f**g,微信昵称:正**入)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消息,称自己有一批医用口罩出售。被害人王某甲因自己上班的公司有人需要购买口罩,在看到被告人房某某发布的虚假售卖口罩的微信朋友圈消息后,在自己位于贵阳市云岩区**路**栋**号家中联系被告人房某某,并在被告人房某某处订购三批价值32040元口罩。被害人王某甲于当日在自己家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共计支付32040元给被告人房某某,后被告人房某某将该款项用于自己的网络投资平台。
另经查明,被告人房某某于2020年2月7日至2月10日间,通过上述手段诈骗吴某某、鲍某某、王某乙、杨某甲、龙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杨某乙、马某某、聂某某、王某丙等11人150元至1050元不等共计28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一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2.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抓获经过
3.电子数据:被告人房某某的微信账号及其与被害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吴某某等12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房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发布的虚构事实,骗取12名被害人人民币3490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能够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房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大国
检察官助理:刘海波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岩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作案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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