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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某诈骗、重婚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房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巷**号,现住址北京市房山区**街道**村**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重婚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诈骗罪、重婚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2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6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诈骗罪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房某某用微信分别注册“大海”和“高小磊”两个虚构人物,与被害人张某甲在微信聊天,骗取张某甲的信任,随后房某某用“大海”、“高小磊”的名义让张某甲给“大海”和“高小磊”及二人家人购买奢侈品、化妆品、衣服等物,骗取张某甲钱财共计109127.19元。另外,房某某谎称大海母亲住院,骗取张某甲给房某某转账8000元。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房某某在与被害人王某某交友期间,以给车上保险、做代购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9000元。

二、重婚罪

被告人房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2019年1月始,房某某在与肖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伪造其与刘某某的结婚证书,并与刘某某在房山区**街道**楼**号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

被告人房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经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王某某、肖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6.书证:照片、微信转账记录、购买物品清单、快递清单、护照复印件、诊断证明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查询结果等;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网上对比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工作说明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鉴定内容、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讯问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晋霞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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