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7〕510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51985********,汉族,大专文化,系**律师事务所**非诉组小组组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镇**村**屯)。2016年8月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4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同年5月9日、7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9日、8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17年4月24日、7月9日、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犯罪
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房某某在担任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路的**律师事务所**非诉组的小组组长期间,假冒律师身份代理无法诉讼案件,以代理案件为名拖延时间、虚假代理,达到占有代理费的目的。被告人房某某共参与代理53名被害人26份无法诉讼的案件代理合同。共收取被害人代理费人民币842,800.00元,差旅费人民币800.00元,案发后退还被害人人民币40,00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部分赃款、赃物扣押。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委托代理合同、交款收据、退费申请等;
2. 被害人李某甲、刘某甲、娄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黑龙江广名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二、寻衅滋事犯罪
1. 2016年5月,被告人房某某等人在李某乙的指使下,找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住处,在其门前放置具有祭祀意味的4个苹果、7个香蕉,以“送点水果,谢谢领导关照”为名,对上述司法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威胁、恐吓。
2. 2015年7月,被告人房某某与温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律师事务所对前来要求退代理费的被害人鲍某某辱骂、恐吓、殴打,拒绝被害人鲍某某的退费要求。
3. 2016年7月,被告人房某某等人在李某乙指使下购买镐把,摆放在**所门前水池内,恐吓来退费的被害人,并以辱骂被害人、撕毁合同的方式阻止被害人退费。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哈尔滨市律师协会情况说明、火车头派出所情况说明等;
2. 证人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凌某某、刘某乙、孙某某、鲍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妨害公务犯罪
2016年1月、4月,被告人房某某等数十人在李某乙的指使下,以开车阻拦、围堵和对执法人员威胁、辱骂等手段,阻碍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路等地,拆除**所违法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所广告屏点位及图片、限期拆除违法设置LED电子屏的通告、限期拆除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等;
2. 证人徐某甲、徐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经侦查,被告人房某某于2016年8月1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与他人结伙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原东明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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