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Z87号
1.被告人房某某,绰号“大明”、“石明”、“米奇”,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11975********,户籍所在地云浮市云城区**镇**村**村**号,住云浮市云城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吴某甲,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4********,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暂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里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9日,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3.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94********,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区**镇**村**组**号,暂住广东省江门市**区**镇**里附近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吴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6********,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暂住江门市新会区**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执行逮捕。
5.被告人孔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021979********,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社**村**号**,住广东省云浮市**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6.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6********,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号。因本案,2020年6月5日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吴某甲、黄某某、吴某乙、孔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8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中旬至2020年6月4日期间,被告人房某某在“闲来广东麻将”手机游戏app平台先后创建“**双色圈”、“**亲友圈”、“**双色圈”等亲友圈,并拉拢参赌人员进入亲友圈,通过app平台开设虚拟麻将房提供给亲友圈内的人员进行麻将赌博。期间先后招募被告人吴某甲、孔某某、王某某、吴某乙等人为其管理上述亲友圈并与参赌人员进行赌资交收结算,其中吴某甲于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负责管理“非你莫属新亲友圈”,孔某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负责管理“大明晚上双色圈”,王某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负责管理“大明星期八双色圈”,吴某乙于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期间协助管理“非你莫属新亲友圈”,被告人黄某某则在吴某甲管理亲友圈期间协助吴某甲进行赌资交收结算。
被告人房某某先从“闲来广东麻将”app平台上购买房卡,每间房需要消费4张房卡共1.2元,然后提供给亲友圈内参赌人员消费进行打麻将赌博。每场麻将赌博以每8局为一场,每场收取3元房费,每场结束后由管理员通过微信收取输家的赌资,从大赢家赢得部分抽取3元房费后再把剩余的赌资通过微信转账给各赢家。被告人吴某甲、孔某某、王某某、吴某乙每日对扣下的房费进行统计,每日从中获得60元至200元不等的工资报酬,扣除当日工资后,将剩余的利润通过微信转账给房某某,以此方式进行抽头渔利。
经统计,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孔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帮助被告人房某某管理亲友圈期间,通过微信转账或微信红包的方式收取参赌人员赌资共计人民币2658558.61元,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220270元,扣除亲友圈房卡消耗费用,房某某非法获利103122元,吴某甲、黄某某非法获利合计30000元,吴某乙非法获利8000元,孔某某非法获利8000元,王某某非法获利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吴某甲、黄某某、吴某乙、孔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伙同吴某甲、黄某某、吴某乙、孔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202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房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吴某甲、黄某某、吴某乙、孔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吴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王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房某某、吴某甲、黄某某、吴某乙、孔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房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吴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孔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月丽
2020年9月18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1.被告人房某某、黄某某、吴某乙现被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被告人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路**号;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号。
2.案卷材料十八册、证据目录壹份、光碟贰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陆份、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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