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房明亚,现用名谭长更,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382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福建省漳州市**区**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房明和,曾用名房明开,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无身份证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甘肃省嘉峪关市**乡**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房明全,现用名潘勇华,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101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甘肃省玉门市**镇**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明亚、房明和、房明全涉嫌故意伤害罪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日将此案上报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19年1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3年11月28日早上,被告人房明全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撕打,被旁人劝开后各自回家,当天12时许,被害人王某某与其弟王某甲、王某乙持木棍前往本市城西区园树村房明全租住房前叫骂,且王某甲殴打了房明亚已怀孕的妻子,被告人房明亚、房明全、房明和冲出屋外与被害人王某某、王某甲和王某乙相互殴打,被告人房明亚与王某某撕打过程中持藏刀捅伤王某某身体数刀,被告人房明和持尖刀将王某甲腹部捅伤,被告人房明全持铁锨将王某甲头部殴打致伤,后房明亚、房明全、房明和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学检验:被害人王某某系锐器损伤肝脏,左大腿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王某甲的腹部开放性刀刺伤致腹腔大量积血、腹腔巨大血肿手术清除属于重伤二级,腹部开放性刀刺伤属于轻伤二级,头部外伤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抓获经过、住院病历、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房某某、王某乙、戴某某、张某某、苏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房明亚、房明全、房明和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鉴定意见;
6.现场示意图、刑事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明亚、房明全、房明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1人重伤,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国华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房明亚、房明全、房明和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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