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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64********,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山东省枣庄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区**办事处**村**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村。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3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9时5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村西北口路边,被告人房某某秘密窃取关某某(男,49岁,黑龙江省人)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电瓶一个;同日20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小天竺一街路口西北侧树林内,房某某秘密窃取李某某(男,34岁,黑龙江省人)存放在该处的微耕机一台,后被查获。经认定,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161元,微耕机价值人民币2790元。涉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2020年5月7日,房某某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电话查询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工作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关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录像;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房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至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房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梓霖

检察官助理:张丽莹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房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1份随案移送;

3.刑事侦查案卷3册(内含光盘8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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