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95********,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广东省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2015年4月8日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6月19日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11月12日被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案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连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2日下午,被告人房某某步行至连南县**镇**村委会**路**号高某某住宅处,翻墙进入后使用一根在附近捡到的木棍,将高某某住宅后背窗户的防盗网撬开,准备进入高某某家实施盗窃,发现家中有人后从高某某家跑走。
2、202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房某某步行至连南县**镇**村委会**街**号陈某某住宅处,发现一楼窗户没有防盗网且窗户没有上锁,房某某拉开窗户想进入陈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发现家中有人后从陈某某家跑走。
3、2020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房某某步行至连南县顺德文化广场方向,沿路用手拉停放在道路两边车辆的车门。房某某去到石泉小学大门对面空坪处,发现被害人蒋某某的车牌号为粤R*****的银色面包车车门没有上锁,房某某便进到面包车内,将车主放在面包车内的现金38元盗走。
4、2020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房某某步行至连南县三江民族二路往民族小学方向,沿路用手拉停放在道路两边车辆的车门。当房某某去到连南县三江镇浦南加油站对面巷子时,发现被害人沈某某停放的车牌号为粤R*****的小汽车车门没有上锁,房某某便进到小汽车内,将车内现金18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材料;2.被害人高某某、陈某某、沈某某、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5.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房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房某某两次入户盗窃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凌云
检察官助理巫树芳
2021年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连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