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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系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办事处**村村民,住该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7日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至8月20日期间,被告人房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等地,趁人不备,采取使用随身携带的T型锥开锁,或者将未上锁的电动车直接推走等方法,盗窃作案27起,具体如下:

1.2020年6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房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齐鲁医院急诊楼北侧停车场北墙边处,趁人不备,采取上述方法,将失主孙某甲停放于此处的台铃牌电动车盗走,价值526元。

2.2020年7月1日中午,被告人房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天安时代广场北侧人行道处,趁人不备,采取上述方法,将失主张某甲停放于此处的黑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

3.2020年7月2日中午,被告人房某某窜至济南市市中区经纬小学南侧路边处,趁人不备,采取上述方法,将失主程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红色阿米尼牌电动车盗走,价值1067元。

4.2020年7月2日晚上,被告人房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齐鲁医院华美楼西侧停车场处,趁人不备,采取上述方法,将失主陶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红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价值373元。

5.2020年7月13日中午,被告人房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山东省美术馆东门门口辅道处,趁人不备,采取上述方法,将失主张某乙停放于此处的黑色轻骑牌电动车盗走。

6.2020年7月22日3时许,被告人房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齐鲁医院华美楼北门东侧辅道处,趁人不备,采取上述方法,将失主唐某某停放于此处的橘黄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

7.2020年7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房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内车棚处,趁人不备,采取上述方法,将失主李某甲停放于此处的新日牌电动车盗走,价值493元。

8.2020年7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房某某窜至济南市市中区普利街东口路南LABASS酒吧门口处,趁人不备,采取上述方法,将失主李某乙停放于此处的蓝色捷羚牌电动车盗走。

9.2020年7月27日0时许,被告人房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橙子便利店门口处,趁人不备,采取上述方法,将失主郭某某停放于此处的轻骑牌电动车盗走,价值728元。

10.2020年7月27日中午,被告人房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燕山立交桥东南角迪卡侬门口辅道处,趁人不备,采取上述方法,将失主姜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黑色阿米尼牌电动车盗走,价值768元。

11.2020年7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房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齐鲁医院东门南侧公交站牌非机动车道处,趁人不备,采取上述方法,将失主孙某乙停放于此处的玫红色比德文牌电动车盗走。

12.2020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房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齐鲁医院南门对面辅道处,趁人不备,采取上述方法,将失主岳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黑色金狮牌电动车盗走,价值207元。

13.2020年8月6日11时许,被告人房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齐源大厦西门辅道处,趁人不备,采取上述方法,将失主李某丙停放于此处的绿源牌电动车盗走。

14.2020年8月6日16时许,被告人房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燕山立交桥东南角迪卡侬门口辅道处,趁人不备,采取上述方法,将失主王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红色轻骑牌电动车盗走。

15.2020年8月7日10时许,被告人房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齐鲁医院华美楼对面辅道处,趁人不备,采取上述方法,将失主耿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红色阿米尼牌电动车盗走,价值242元。

16.2020年8月7日11时许,被告人房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燕山立交桥东南角迪卡侬门口辅道处,趁人不备,采取上述方法,将失主刘某某停放于此处的橘黄色绿能牌电动车盗走,价值896元。

17.2020年8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房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万象城西侧马路路西辅道处,趁人不备,采取上述方法,将失主李某丁停放于此处的白色神州行牌电动车盗走,价值434元。

18.2020年8月10日上午,被告人房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燕山立交桥东南角迪卡侬门口辅道处,趁人不备,采取上述方法,将失主许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黑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价值1126元。

19.2020年8月12日上午,被告人房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万象城西侧辅道处,趁人不备,采取上述方法,将失主孙某丙停放于此处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价值1343元。

20.2020年8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房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燕山立交桥东南角珠宝城门前辅道处,趁人不备,采取上述方法,将失主张某丙停放于此处的红色新蕾牌电动车盗走,价值368元。

21.2020年8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房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山东省妇幼保健院南侧爱乐之城KTV门前辅道处,趁人不备,采取上述方法,将失主郝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黑色安捷尔牌电动车盗走,价值429元。

22.2020年8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房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燕山立交桥东北角站牌处,趁人不备,采取上述方法,将失主孙某丁停放于此处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价值1533元。

23.2020年8月13日16时左右,被告人房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万象城西侧马路和经十路路口辅道处,趁人不备,采取上述方法,将失主袁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红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价值1277元。

24.2020年8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房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燕山立交桥东北角公交站牌北20米处,趁人不备,采取上述方法,将失主苏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价值944元。

25.2020年8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房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万象城西侧马路和经十路路口辅道处,趁人不备,采取上述方法,将失主李某戊停放于此处的红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价值551元。

26.2020年8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房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山东省美术馆东侧辅道处,趁人不备,采取上述方法,将失主安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红色金福玛牌电动车盗走,价值284元。

27.2020年8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房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燕山立交桥东南角迪卡侬门前辅道处,趁人不备,采取上述方法,将失主解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黑色比德文牌电动车盗走,价值240元

综上,被告人房某某盗窃作案27起,价值共计13829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任远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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