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03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大连市沙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井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井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晚,被告人房某某准备好帽子、口罩、手套、手电和锤子等工具,从井冈山市新城区红军文化旅游城工地出发,沿途寻找作案目标,并在井冈山市新城区**道选定两辆车辆。因在道路上被告人没有自己动手,而是继续寻找并通过后门进入金都花园小区,在小区发现一辆小桥车驾驶室车门储物箱内有钱包,被告人房某某使用携带的锤子将驾驶室玻璃敲碎,但未盗得财物;随后在金都花园小区5区3栋楼下发现一辆福特牌探险者越野车后备箱有钱包,其使用携带的锤子将驾驶室后排玻璃敲碎,在车内后备箱盗得4瓶茅台牌白酒(含一个纸箱)、2条中华牌硬盒香烟、2盒黄鹤楼牌硬盒香烟。随后离开小区,并返回到金都花园小区侧门的红军大道上使用携带的锤子将之前选定的一辆福特牌蒙迪欧小汽车驾驶室玻璃敲碎,在车内盗得现金700余元;一辆传棋牌GS4SUV驾驶室后排玻璃敲碎,盗得现金900余元、2盒中华牌软盒香烟、2盒中华牌软盒香烟。经鉴定,被告人房某某盗窃的上述物品价格为人民币10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江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破坏性方式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房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房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爱华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房某某羁押在井冈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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