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930号
被告人房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61992********,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4月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房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8日5时许,被告人房某甲去到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宾馆大厅内,以剪断摩托车车头打火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该大厅内的一辆幸福牌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19元,以下币种同),得手后房某甲将该摩托车推至附近的***宾馆门口路段,因无法启动遂丢弃。
2.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房某甲与房某乙(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工业区**路**士多店,由房某乙负责看风,房某甲攀爬该士多店厨房窗户入内盗窃财物。二人盗走被害人颜某某的现金150元及4条五叶神牌香烟、5条硬盒经典红双喜牌香烟,1条利群牌香烟、2包硬装红色中华牌香烟、4包硬装金色芙蓉王牌香烟、6包软装红梅王牌香烟、5包软装白色大前门牌香烟、2包七匹狼牌香烟(经鉴定共价值1542元)等香烟。盗窃得手后二人将整条包装的香烟销赃得款800元并平分,其它散包香烟二人平分。
2020年1月7日16时许,民警在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门口抓获被告人房某甲。案发后,房某甲与房某乙共赔偿被害人颜某某1600元。
综上,被告人房某甲盗窃两次,盗窃金额共计4611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房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唐某某、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房某甲的供述;6.勘验、辨认等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被告人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崇根
检察官助理:杨彩云
2020年5月1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房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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