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在位于长春市二道区五十三中学及其周边地区,被告人房某某伙同孟某某等人(孟某某等人均未满16周岁),针对在校学生,成立网络联盟,以提供保护为名义,通过言语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多次敲诈多名在校学生,共计敲诈被害人人民币920余元和裤子一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孟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曲某某、崔某某证言;
3.被害人常某某、史某某、刘某、王某甲、张某某、李某某、于某某、陈某某、韩某某陈述;
4.被告人房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田园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被羁押于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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