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房某某敲诈勒索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263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派出所管内,因涉嫌敲诈勒索,经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在位于长春市二道区五十三中学及其周边地区,被告人房某某伙同孟某某等人(孟某某等人均未满16周岁),针对在校学生,成立网络联盟,以提供保护为名义,通过言语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多次敲诈多名在校学生,共计敲诈被害人人民币920余元和裤子一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孟某某、王某甲、刘某某、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曲某某、崔某某证言;

3.被害人常某某、史某某、刘某、王某甲、张某某、李某某、于某某、陈某某、韩某某陈述;

4.被告人房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园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被羁押于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