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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

起 诉 书

新兵检八分院公诉刑诉〔2019〕9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900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新疆石河子市**镇**厂务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住石河子市**镇**团**小区**栋**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石河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6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房某某因网络赌博,被其妻子徐某某和父母发现后,房某某承诺戒赌。同年11月,被告人房某某再次开始网络赌博。同年12月9日7时许,被告人房某某欲外出躲避追债,其妻徐某某得知后随行。当被告人房某某驾驶新C*****号黑色红旗轿车载着徐某某行至**团**公路“原二线”**公里处时,被告人房某某用双手扼压被害人徐某某颈部致其死亡,后抛尸于该公路东侧的泄洪渠中。经第八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系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8年12月10日零时许,被告人房某某被其亲属送至公安机关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黑色红旗轿车(新C*****)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银行卡明细、通话清单、户籍证明、常口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李某某、徐某乙、房某甲、刘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冉某某、苏某某、李某某、梁某某、景某某、曹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附讯问视频光盘四张);5.鉴定意见:法医尸体检验鉴定、DNA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附光盘两张):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照片、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徐某某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时朝霞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羁押在石河子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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