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地淄博市周某某**街街道**村**号巷**号,现住淄博市周某某**街道**村**排**号。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2时左右,在淄博市周某某**村**排**号门前,被告人房某某与被害人毕某甲、毕某乙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房某某用菜刀将毕某甲、毕某乙砍伤。经鉴定,毕某甲之损伤为轻伤二级,毕某乙之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电子档案查询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振
检察官助理:陈猛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取保候审在周村永安街道办事处**村**排**号
2.侦查卷宗1册
3.证人名单3份、光盘1张
4.菜刀1把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