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Z575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8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房某某携带一把水果刀去到博罗县**镇**店内,而后用该水果刀威胁被害人黄某某、罗某某、付某某、周某某、陈某某五人进入该店内房间,胁迫被害人黄某某等五人将财物交出,被害人黄某某被迫交出其一部白色苹果6S 手机(价值300元),被害人周某某趁机将房某某手上的水果刀抢走并扳断(刀刃与刀柄断开),其他被害人共同上前反抗,房某某的右手受伤,房某某见状即逃出店内,逃跑过程中将被害人付某某推倒,导致被害人付某某受伤,房某某逃跑至**镇**号时被路过的群众现场抓获。破案后,缴获白色苹果6S 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黄某某,缴获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经博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付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房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荣
检察官助理:曾小玲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房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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