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房某某合同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7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号,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栋**室,系宁夏**装饰有限公司负责人。2019年8月1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念四桥派出所临时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2019年8月22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0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房某某和崔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房某某以崔某某名义注册成立宁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崔某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实际控制人为房某某。

2014年8月至2015年初,被告人房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宁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分别与被害人田某某签订位于银川市金某某**A区的房屋装修合同,收取装修款48000元;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位于灵武市**小区的房屋装修合同,收取装修款57000元;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位于银川市金某某**小区房屋装修合同,收取装修款71000元,以上共计176000元。被告人房某某在对三位被害人房屋进行了基础装修后离开银川并改变联系方式,致三名被害人财产受损。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房某某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被抓获归案。经核实,被告人房某某将收取三名被害人的装修款转入崔某某个人名下,被房某某支配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生活消费。

经银川市金某某物价鉴定中心对三名被害人房屋已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认定上述三套房屋完工价格总计为10200元。案发后,房某某家属向被害人李某某退还装修款20000元,取得李某某的谅解。崔某某家属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还款项50000元,已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装修合同、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三名被害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三名被害人房屋装修款人民币165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房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房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房某某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改宁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2册和散页材料12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