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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678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青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4时53分许,被告人房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州市益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棉麻公司门口处时,与停在路边的解某某驾驶的鲁******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发生交通事故,致房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理化检验,被告人房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9.4mg/100ml。

经青州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房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涉民事赔偿已另行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经过,到案经过,人员档案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等;2.证人解某某证言;3.被告人房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危害了公共安全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国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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