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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8月11日分别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九日,及行政拘留九日、罚款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房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A*****小型轿车,从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归德大桥北出发,沿长孝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归德商业街南段与归德迁建小区东西路路口时,未确保安全,与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至该处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房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房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7±4.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房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具有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受刑事处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行政处罚、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事故并负主要责任、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被告人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华雷

检察官助理:牛春阳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书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2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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