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20〕Z53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95********,瑶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下简称连南县),初中文化,待业,住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房某某于2020年5月9日20时30分许,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连南县寨岗镇宜家天润超市门前路段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5mg/100ml,依法抽取血液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53.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测试凭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说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执法照片等;4.凤城司鉴所[2020]毒检字第0241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志文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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