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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汉族,19**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1419********,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区**镇**村*组, 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区**镇**村*组。2009年4月15日房某某因犯绑架罪被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不服,提起上诉,被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5月14日房某某被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2019年12月4日房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房某某酒后驾驶粤******号小型普通汽车沿胜利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到前进路十字西100米左右时,被临渭交警大队交斜中队民警当场依法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渭南市妇幼保健院提取血样,经检验,房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6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告知笔录、抽血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房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小剑

检察官助理:程  攀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房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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