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住隆某某**镇**村。2014年6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隆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房某某无证酒后驾驶冀E*****小型轿车沿康庄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县政府门口处时,被隆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隆某某公安局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房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隆某某公安局出具的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报告;4.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晗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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