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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919881********,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乡**村**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房某某驾驶冀B2****小型轿车在唐山市路南区**路**道南侧**地下车库入口处与马某某驾驶的冀BC****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辆车损坏。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八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房某某与马某某承担同等责任。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房某某酒精含量为96.34mg/ml。另查明,被告人房某某赔偿马某某人民币1400元,马某某谅解房某某。被告人房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马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酒精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淑艺

检察官助理:梁家忱

(院印)

2020年6月25日 

附件: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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