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1900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房某某醉酒(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57mg/100ml)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S6****的汽车从东莞市万江区下坝一大排档出发,后行驶到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三路电化大厦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车辆等物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原籍材料等书证、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锋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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