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房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8********,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市**有限公司**,现住本市西青区**园**座**号(户籍所在地:本市南开区**路**公寓**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房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的**色**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和平区南京路和平保育院门前遇交警拦检,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房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22.2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房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9.8mg/100ml,属醉酒状态。

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将被告人房某某传唤到案。被告人房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现已被依法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某某等四名证人的证言;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查获违法行为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机动车详细信息、驾驶人详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呼气式仪器酒精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6、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房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丽莉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2222****。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二张),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