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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625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89********,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淄博高青县**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房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通过网络联系他人购买了一本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1月3日在淄博市张店区**道**路路口使用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驾驶证;2.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4.其他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违法国家法律、法规,买卖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房某某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田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房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机动车驾驶证1本。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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