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一部刑诉〔2020〕Z60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8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县区**镇**礤**屋,现住梅州市梅江区**城**房。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丰顺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山,现住梅州市梅江区**街道**路**宿舍**房。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五华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县区**镇**村**陵,现住梅州市梅县区**镇**村**村道**号。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丰顺县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县区**镇**上居委,现住梅州市梅县区**镇**村**林。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丰顺县看守所。
被告人饶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梅州市丰顺县**镇**村,现住梅州市梅江区**路**号。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丰顺县看守所。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林某乙、饶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丰顺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丰顺县人民检察院经报请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从2019年2月份左右开始,被告人房某某在经营梅州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安排公司员工黄某某给陈某某、林某乙、林某甲等十多人办理了30多个工商营业执照和60多个银行对公账户(包含对应的网银、U盾),办理完成之后,房某某以每套3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这些国家机关证件,后又以每套800元至3000元不等的价格将这些国家机关证件售卖给石某某(另案处理),从中获利约2万多元。
(二)从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受雇在房某某所在的梅州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班,在房某某的安排下,为陈某某、林某乙、林某甲等十多人办理了30多个工商营业执照和60多个银行对公账户(包含对应的网银、U盾),每成功办理一个工商营业执照或银行对公账户,可获得25元提成,从中获利约1000多元。
(三)201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将自己的身份信息提供给黄某某,办理了3家公司(梅州市**科平面设计有限公司、梅州市**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梅州市**依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网银、U盾等,此外,陈某某还办理了3张个人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交通银行卡)和2张手机卡,然后将办理好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物品售卖给黄某某,从中获利约2500元。
(四)201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林某乙将自己的身份信息提供给黄某某,办理了2家公司(梅州市**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梅州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网银、U盾等,然后将办理好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物品售卖给黄某某,从中获利约1000元。
(五)2019年4月份,被告人饶某某将自己的身份信息提供给梁某某(另案处理),办理了2家公司(梅州市**科技有限公司、梅州市**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手机卡、网银、U盾等,然后将办理好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物品售卖给梁某某,从中获利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林某乙、饶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林某乙、饶某某为非法获利,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过程中,被告人房某某、黄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房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房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林某乙、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房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林某乙、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雪华
2020年11月19日
附注:
1.被告人房某某、陈某某、林某乙、饶某某现羁押在丰顺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